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②、许可证内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认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社会同意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二维码等。(2)登记事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3)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大气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的要求。

③、有效期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④、需提交的材料

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监测方案;(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⑤、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⑥、法律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序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开展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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